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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庆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1 【字体:

庆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09年4月9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7日市政府令第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工程中心在地方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工程中心组建和专家聘任等给予财政支持。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坚持市场导向、突出优势、合理布局的原则,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依托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组建。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以解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为目的,推动集成、配套的技术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扩散,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形成本市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优势资源开发,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解决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问题,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步伐,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建立开放服务和科技合作运行机制,开展科技合作和技术交流,实施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技术研究、技术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为科研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培养、聚集高层次、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公益性科技计划任务和其他科技工作。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

  (二)负责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小组和工程中心主任聘任,管理工程中心资产,监管经费使用;

  (三)负责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资金、物资、人才及制度保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独立申报,也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组建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和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运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科技实力,具备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产学研基础条件,有承担工程技术试验研究任务的能力,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三)有相应的工程技术咨询、决策和管理机构,设有首席专家岗位,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人员;

  (四)生产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或先进地位,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够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

  (五)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规模、人员、投入和能力:

  1、依托单位为企业性质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上年度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近3年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2、拥有10人以上研究开发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50%,高级和中级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3、依托单位近5年承担省、市、县级科技计划2项以上,其中至少承担1项以上市级科技计划,或具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

  第九条 工程中心申报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建设需要和单位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部署,结合本行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择优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四)县区科技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认定。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工程中心立项条件的,通知其编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并组织专家论证;

  (二)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符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予以确认并颁发牌匾。

  第十一条 经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当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研究内容,编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 ,报市科技局审定实施。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当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工程中心建立后与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不变,业务相对独立,实行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程中心有关发展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和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为7至12人。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市内外高层次的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设首席专家,首席专家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局和科技局共同聘任。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对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在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 对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实行组建期间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动态考评的方式。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匾牌。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要对工程中心运行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在科技项目争取中给予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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