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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庆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1 【字体:

庆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08年6月3日庆政办发[2008]106号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3、64、66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发生在庆阳市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重大生产安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有关条款,由受理部门按程序申报,适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事实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市、县(区)分级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专户,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年度拨付。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受理举报部门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填报《庆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在安委会办公室支取奖金。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举报人一次性发奖金500元。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举报人一次性发奖金1000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举报人一次性发奖金2000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举报人一次性发奖金5000元。

  (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指令,未按期整改,或监管部门未监督落实整改,可能造成事故的,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举报人一次性发奖金300元。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违法行为,给举报人一次性发奖金300元。

  四、对举报事项,按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管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或分部门处理。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受理的,可直接组织查证落实,也可移送有监管职能部门或下一级政府查证落实,并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由受理举报部门与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共同评价,作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结论。

  五、上述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瞒报事故或渎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设立举报箱,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受理举报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

  七、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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