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2008年5月23日庆政发[2008]67号公布,2012年9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3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进全市行政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未达到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下限的职工实行的货币补贴制度。
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包括: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以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含集资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人员;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虽以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者租住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积补贴标准的人员;
(三)1998 年12 月1 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职工居住单位宿舍的,按照本人住房控制面积与宿舍面积差额予以补助。
职工居住办公室的,视为无房职工。
第五条 职工使用国家、单位无偿提供的土地修建住房的,不发住房补贴。
第六条 职工住房控制面积下限为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干部和职工60 平方米;
(二)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知识分子70 平方米;
(三)县处级干部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知识分子90 平方米;
(四)地厅级干部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知识分子120 平方米;
第七条 职工职务或者职称发生变动的,从变动的第二个季度起,按照新的职务或者职称计发住房补贴。
第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方式:
(一)无房职工月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上年度每平方米建筑价格数×60 % ÷2 人)× 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下限数÷( 25 年× 12 月)。
(二)未达到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下限职工月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上年度每平方米建筑价格数×60 %÷2 人)× (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下限数-购租公房建筑面积数)÷(25 年×12 月)。
第九条 未达到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下限,缺少面积从2 平方米起计发补贴,缺少面积不足2 平方米的不发补贴。
第十条 住房补贴以职工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建筑面积与购租房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可以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价格变动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公房出售收入扣除住房维修资金后,纳入住房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金自筹。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按25 年计发,逐
月发放。
第十四条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停发工资时一并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发放住房补贴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从起薪之月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未满25 年退休的,按照退休当年职工本人月补贴额,一次性计发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的干部职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离休干部一次性计发25 年住房补贴;退休干部和职工分5 年计发,每次计发5 年。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发放,按照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房改机构审批的程序进行。
市、县(区)级单位由同级房改办审批,乡镇单位报所在县(区)房改办审批。
第十七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10 月30 日前上报审核本单位下年度住房补贴所需资金总额。实行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报同级房改办审核,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自筹,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房改办备案。
第十八条 职工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追缴多领的补贴款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经办住房补贴的单位和部门,审查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规发放住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发放住房补贴,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单位每年都要公布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名单、住房状况、补贴标准等情况。
市、县(区)房改机构要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住房补贴发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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