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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1 【字体:

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规定

(2006年7月24日庆政办发[2006]13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庆阳市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庆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在境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各种车辆凡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在1时内报告的,要逐级追查车辆所属单位、交通主管部门、交警部门、安监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没有按照各级政府或其组成部门制定的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援,或因职能发挥不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要追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对发生一次重大以上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企业,交通部门未责令进行整顿或整顿未验收合格而继续经营者,要追究专业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专业运输企业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将直接追查车辆所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随时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完善企业安全基础资料。

  (三)依法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检测,配备必须的防火,防滑等安全设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和过期车辆运营。

  第七条 司乘人员没有持有效上岗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行驶证上岗,要追查车辆所属单位及交警、运管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未履行下列职责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查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对公路建设施工队伍、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在施工作业地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二)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严格审验和道路安全执法监督,严禁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上路。

  (三)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未履行下列职责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查交警部门责任:

  (一)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严把驾驶员的准入关,严格考核、发证工作。

  (二)加强路查、路检工作,重点查处超载、超速等八种违章行为,查处私自改装车辆,无牌、无照、无报废车辆以及有故障运行的车辆和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四)对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第十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未履行下列职责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查运管部门的责任:

  (一)对道路交通企业或经营业主的开、歇、停业和审验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等的管理,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及时进行年度审验工作,严格审验的内容、程序和标准。

  (二)对零担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大型货物运输、禁限运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包车客车、出租客运以及货车营运标志牌和客运路线和标志牌进行管理,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措施,实施有效管理。

  (三)加强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审批相关类别维修和经营业户,签发技术合格证,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行车和违章行为,监督、检查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行为,规范检测方法和技术标准。

  (四)加强对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代理、营业性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和其它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员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规范服务市场,定期不定期抽查服务质量。

  (五)搞好源头管理,杜绝超员、超载及站外发车。

  第十一条 路政部门未履行下列职责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主管国、省主干线或县乡道路的公路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道路(桥梁)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要及时修复。

  (二)在易发生事故路段设立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牌,加强对公路的安全管理,保持路面平坦、完好,保证车辆通行安全。

  (三)道路两侧或隔离带种植的树木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二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未按照资质范围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照标准、时间和内容进行培训,造成驾驶员培训质量不高,或出具虚假培训资料而取得驾驶证件造成事故的,将直接追查培训学校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汽车零配件市场,汽车修理市场监管不力,使假冒伪劣产品和私自改装车辆进入市场,造成事故的将追查经营者和工商,质监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没有按规定收缴、解体、报废,仍然上路经营或将废旧零配件再次进入流通市场,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查车辆单位和报废车辆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辖区内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应该依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而未追究的,要追查安监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运输企业或单位车辆的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部门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部门,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所举报的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单位要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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