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庆阳市公路行道树管护规定
庆阳市公路行道树管护规定
(2009年5月12日庆政办发[2009]7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行道树管护,巩固造林成果,加快国土绿化步伐,建设绿色生态和谐家园,根据《森林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国道)、省级干线公路(省道)和县乡公路管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公路绿化纳入公路建设及绿色生态家园建设的规划,切实加强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公路造林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栽植、树随地走、谁的土地谁所有谁受益、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树权划归林地所有者,林木收益也归林地所有者。
第五条 公路林木管护由公路管理机构、专职护林员和林权所有者共同管理。国道、省道沿线群众集居的路段,由养路道班和护林员、林地所有者共同负责管护;县乡公路或没有养路道班的公路林木,按行政区划界限,由所在地乡村负责管护;承包地内林木由承包人管护。要建立公路林木档案,进一步规范管理。
第六条 公路沿线乡村要加强林木管护队伍建设,配备专职人员,落实报酬待遇。要与专职护林人员签订合同,落实路段、明确目标,重奖重罚。护林员要做好行道树巡护,坚决制止破坏树木的行为。
第七条 公路沿线乡村组和林业、公路等部门要组织对公路行道树木定期浇水,防治病虫害,保其成活。公路苗木在栽植六个月后进行验收,一年后进行复查,公路林木成活率要力争达到100%。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栽植工程队限期补栽;对人为毁坏的树木由责任人负责补栽,并予以重罚。
第八条 市、县公路、林业部门要对林木进行必要的修剪整形,形成树高一致、疏密适度、树形美观、有一定的园林水平及观赏价值的林带。
第九条 公路林木属公路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管护区内的造林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原土地承包农户不得在绿化带内采用畜力或机械耙耱、不得种植深根高杆作物,不得堆放物料、污染硬化树坑。
第十条 禁止在管护区内从事放牧、取土以及生火取暖、焚烧垃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管护区内的界桩、标志、宣传碑、围栏或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由于自然因素导致树木死亡的,要及时用相同树种,同等规格的树苗补裁。
第十二条 对进入衰老期的公路行道树,由负责管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采伐计划,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新采伐。
第十三条 因战备、支前、救灾、抢险、危树清理等特殊需要、可以对公路行道树先行砍伐,但在事后应当按本规定补办手续和补载。
第十四条 改建或者加宽原有公路需要采伐行道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改建或者加宽公路的等级和工程设计,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计划,经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十五条 除更新采伐和更新间伐外,其他理由经批准采伐行道树的,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力或者通信设施涉及公路行道树栽植、砍伐、修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其他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盗伐、滥伐或者破坏公路行道树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要责令补栽所伐株树10倍的树木, 并处以3-10倍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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