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庆阳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办法
庆阳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办法
(2005年10月17日庆政办发[2005]154号公布,2012年9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3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在城镇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是指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放弃国家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由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向其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向下达安置计划的同级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凡安置部门已为其安排过工作或本人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申请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五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为:退伍义务兵1.2万元;服现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2万元;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3万元。
第六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
(二)各级财政收缴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七条 各级安置部门根据申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人数和所需资金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由安置部门与退役士兵输有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庆阳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7日庆政办发[2005]154号发布施行,2012年9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3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是指经批准允许衽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我由市、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缴纳标准为每转移一名退伍义务兵或转业士官安置指标缴纳1.6-2.4万元。
第五条 所有单位都应当尽力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确需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个月内向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出《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申请单位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转到指定的帐户。对逾期不予办理交款手续又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执行的在新闻媒体曝光,依据《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按应缴款的20%进行罚款,其罚金并入有偿转移资金。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对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奖励;
(三)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相关事宜经费。
第七条 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印章。
第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即安置部门收取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安置部门。年终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偿转移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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