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29 【字体:

  庆政发〔2018〕18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2004年至2016年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失效10件

  1.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3.庆阳市河道管理办法

  4.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5.庆阳市弃婴弃儿权益保障办法

  6.庆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7.庆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8.庆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9.庆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10.庆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二)废止11件

  1.庆阳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办法

  2.庆阳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办法

  3.庆阳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

  4.庆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5.庆阳市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6.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庆阳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

  7.庆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8.庆阳市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管理办法

  9.庆阳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

  10.庆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11.庆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三)继续有效45件

  1.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2.庆阳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3.庆阳市公路行道树管护规定

  4.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规定

  5.庆阳市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6.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7.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8.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9.庆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10.庆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1.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12.庆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3.庆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4.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5.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16.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17.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18.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9.庆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20.庆阳市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21.庆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2.庆阳市标准创新奖贡献奖奖励办法

  23.庆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24.庆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5.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26.庆阳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7.庆阳市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办法

  28.庆阳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管理办法

  29.庆阳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30.庆阳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31.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32.庆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33.庆阳市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管理规定

  34.庆阳市出租客运汽车管理办法

  35.庆阳市城市公交管理规定

  36.庆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7.庆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38.庆阳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9、庆阳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40.庆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41.庆阳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42.庆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43.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44.庆阳市专利奖励办法

  45.庆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四)修订后继续有效3件

  1.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人防工程,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面积、抗力等级、防护设计进行审批。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

  (2)在第八条增加“(三)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免收;(四)失地农民安置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3)将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时,应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核发施工许可证”。

  (4)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按甘财综〔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180天(不足180天的,按实际产假天数计算),男职工享受护理假30天”。

  3.庆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市、县(区)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3)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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