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和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278号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和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和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和《庆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庆政办发〔2008〕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市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和“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公文类信息须由相关科室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协调)秘书长复审,公文签发人审批,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拟公开信息的公开属性和保密属性不能确定的须上报市法制办和市保密局审核确定。
第五条 公文类信息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应在发文稿纸上填写内容概述,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字;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论哪一种公开属性,以最终审核人审核意见为准。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应进行下列审查:
1、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2、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3、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及保密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将结果反馈其它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后,公文草拟部门按照其公开属性,分别编制主动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目录,报送市政府信息办公室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在签发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信息通过“中国·庆阳综合门户网站”或者其它形式全文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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