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编制形成。报告内容主要由六部分组成,分别为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政务信息公开栏”(https://www.qysggzyjy.cn/f/newgov/govItem)下载。如有疑问,可与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0934-8869200。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三抓三促”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和“学法规、强制度、优服务、守底线”管理提升年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 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2023 年版)》(甘发改规范〔2023〕4号)等规定,优质高效完成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主动公开方面。2023年,全面推进重大决策全流程公开、执行全方位公开、管理全领域公开、服务全过程公开和结果全维度公开。一是通过中心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渠道,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发布政务信息233条,其中政策法规10条、通知公告19条、新闻工作动态172条、廉政建设19条、信用公开10条、其他事项公开3条,方便了各方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及时了解、高效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二是按照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依法依规对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国有产权、阳光采购、远程异地、政策文件等8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56项信息主动予以公开,确保招标采购、信息变更、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公告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全年累计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开发布各类交易信息5426条,同步推送至国家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效保证了各方交易市场主体及时准确全面获知交易信息。三是创新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在门户网站开通“招标计划”信息发布窗口,累计发布项目招标计划102个,有效保障了市场主体项目信息知悉权,切实提高了招标采购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中心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要求,认真落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2023年,未收到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相关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严格落实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审批制度,加强对外发布信息采编、报送、发布等环节的逐级审核把关力度,由专人负责发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有序。2023年,制定印发了《2023年度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要点》《关于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风险方案化解和舆情管控工作的通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等文件制度,坚持舆情管控、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的基本原则,加强舆情管控队伍建设,组建网络评论员队伍,优选5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党员干部常态化开展正面宣传引导,有效防范意识形态领域渗透。定期对单位门户网站和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分类清查,逐条检查刊登、转载和网络文件信息。全年公开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党务政务等信息无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平台建设情况。2023年,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引擎,紧紧围绕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部署要求,按照“五统一”目标,积极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按期完成了12项重点配合建设任务,构建形成数据“一网共享”、交易“一网通办”、服务“一网集成”、监管“一网协同”的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新格局,实现了交易数据省市县纵向贯通、行业部门横向联通,项目从招标计划发布到合同在线签订全过程网上交易,全市累计完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2182个(标段3467个),交易额147.85亿元,电子化交易率达到100%。研发部署了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为林权、水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类项目进场交易提供了技术支撑。开通了“陇商通”“县区动态”专栏,增设8县区投诉处理渠道,并在项目公示环节予以公开,为市场主体了解和获取相关信息、反映诉求提供了便利。在门户网站嵌套部署全省统一的“网上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30余项网上智能引导服务,实现了项目交易“一门进入、一网交易”。
(五)监督保障情况。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不断提高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联合各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并联”审查机制,对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公示等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公平性审查全面进行复核,有效破除各类隐形门槛、制度性壁垒、不合理限制,最大限度保障了各类型、各区域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研究制定《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不断加强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未发生违规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等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625.31 |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 然 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情况
2023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无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的举报投诉和行政诉讼事件。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中心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要求,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务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公开形式相对还比较单一,政务新媒体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等。2024年,中心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突出重点、结合实际,不断创新探索信息公开服务新思路,为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一是积极利用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直播等方式,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加强对群众关注度高的信息的梳理,保证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便民服务性;三是拓宽公开途径,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充分结合起来,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引导各方市场主体参与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