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庆阳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答复
连琦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短缺问题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关心和关注,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办理,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新一轮医改推行以来,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我市从2010年5月起,在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全部使用基本药物,不得使用非基本药物,二、三级医院主要使用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使用量分别控制在20%和40%以内。基本药物全部由省上统一招标确定目录和价格,在省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集中采购,非基本药物实行全市目录、价格、配送企业、管理规范“四统一”。这些制度在实施之初,由于各医疗单位医生用药习惯、重点专科分类不同,加之配送企业思想认识不统一、配送程序不规范,出现过部分医务人员认为药品不够用、部分药品配送到位率低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进行研究解决:
一是两次增补基本药物目录。省上在2012年、2014年通过深入基层调研,两次增补基本药物目录,目前在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可使用的基本药物大种类,达到520种,小品规达到3000种以上,基本可以满足各级医疗机构临床业务需要。
二是努力加强配送体系建设。省上于2011、2014组织两次基本药物招标,并以省为单位建立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对配送企业加强管理,多次进行约谈、处罚。我市组织开展了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共确定了40家基药配送企业,签订了配送合同和服务合同。建立了以市为单位、市县一体化管理的配送模式。
三是全面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培训。我们组织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基本药物制度培训,督促广大医务人员熟悉基本药物,转变用药观念,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
四是逐步完善药品采购政策。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出台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计委出台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省卫计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4】109号),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临床必须药品,可以 “先备案后采购”,因抢救危重病人而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1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以上这一系列措施是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短缺问题的重点措施,目前已收到较好成效。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保障机制,加大对基本药物等医改政策的宣传教育,落实国家和省上相关规范性政策,解决各级医疗机构临床药品短缺问题,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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