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D214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D21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刘光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奖励机制”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居民连续参保激励措施
市医保局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了“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实施连续参保激励措施”的政策调整建议,已于2024年6月11日经五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于同年6月13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障政策的通知》(庆医保发〔2024〕46号)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采取逐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进行激励,连续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
二、关于职工转居民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保障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规定: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您提出的“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且未中断缴费的,其连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的建议,因两种制度覆盖范围不同、筹资标准不同、待遇标准不同,尚需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中断后重新参保的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公平普惠,按规定参保后,在待遇享受期内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连续参保激励措施是为引导和鼓励群众参加医疗保险,减少漏保、断保现象,实现全民参保、人人享有、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障政策的通知》(庆医保发〔2024〕46号)规定:中途断保,则在重新参保后的第二年按规定逐年提高1个百分点(报销比例),连续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
下一步,我局将组织县(区)做好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政策的宣传引导和经办服务,确保各项医保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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