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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解决庆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办案用房问题的88号建议答复

来源:庆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10-15 12:21:00 【字体:

马凤梅、解荣华、戴承业、第小妮代表:

  关于你等4名人大代表在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提交的涉及解决庆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办案用房问题的88号建议,我局高度重视,按照《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安排人员专职专办。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机构情况

  庆阳仲裁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11月2日,是依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类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机关法人,其仲裁行为属商业服务范畴。该机构不属市编办《市直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人员统计表》统计序列,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二、政策规定

  中办发〔2013〕17号和甘办发〔2013〕73号文件规定“除在审批项目时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三、办理结果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我局认为庆阳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范围,其办公办案用房应属自行解决范畴。

  特此函复

  庆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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