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民政局关于成立庆阳市业主维权协会的64号建议答复
马凤梅、戴承业、第小妮、解荣华代表:
你们在市人大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成立《庆阳市业主维权协会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可向庆阳市民政局或西峰区民政局申请登记。
衷心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庆阳市民政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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