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三届六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孔荔维等六位代表:
您在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征收集体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建议》(24号建议)指出,随着“3341”项目工程、“6873”交通突破行动和“6363”水利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落地实施,用地总量急剧增加,征地拆迁工作量大面广,任务艰巨,矛盾突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时更新已成为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市县政府和国土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1、废止了原有标准。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2010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经科学调查测算,对现行《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庆市国土资发[2007]194号)进行了修订,并报经市政府二届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庆市国土资发[2010]320号),废止了“庆市国土资发[2007]194号”文件。2015年,又针对物价、人工费上涨等因素,组织各县区开展了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更新工作,要求各县区根据各县实际,制定新补偿标准,其中庆城、华池、西峰区均修订更新了新补偿标准。2015年11月,针对《关于规范庆阳市国家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意见》(庆市国土资发[2007]195号)已执行时间较长,部分区域标准偏低问题,下发通知,废止了该文件。
2、更新了补偿标准。2015年11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工作安排,市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要求各县区对省政府2012年12月发布的《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甘政发[2012]151号)进行更新,于2016年4月份完成了工作任务,新修订的补偿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调了15.44%,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于5月6日将更新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待省厅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发布实施。
3、施行了新的补偿标准。今年3月份,为了确保甜罗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拆迁工作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安排,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经过认真调查、科学测算,多方征求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于3月7日下发了《关于甜罗高速公路控制性单体工程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庆市国土资发[2016]63号)。该意见明确规定甜罗高速公路集体土地征收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在原“庆市国土资发[2010]32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也在现行标准(甘政发[2012]151号)基础上上浮了15%,全市其他重点项目及线性工程控制性单体工程征地补偿也参照该指导意见执行。目前该标准已在甜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得到执行,基层群众接受程度高,社会反响良好。
综上所述,我市各级国土部门在土地征收拆迁方面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补偿标准更新工作也是及时的。我们将虚心听取各位人大代表的建议,认真履行职责,把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好,把群众利益维护好。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庆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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