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三届六次会议第11号建议的答复
贺建忠代表:
您在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所提的《关于请求将黄河象遗址公园项目立项的建议》(第11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公布市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庆政发【2015】135号)中明确,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以下隶属于市级、跨县(区)、省上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除上述条件之外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据此,您所提黄河象遗址公园项目应由县发改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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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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