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全面启动果树经济林确权颁证工作
为了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明晰果树经济林权权属,推动果树经济林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镇原县研究出台《镇原县果树经济林确权颁证工作方案》,明确在全县境内的农户个人、承包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土地上栽植的3年以上果树经济林(果园),且经营面积在1亩以上、果树成活保存率达到85%以上,均可进行确权颁证。对3年生以下的果树经济林树种,待果树树龄达到3年,符合颁证条件即可进行确权颁证。对农户宅基地房前屋后零星栽植的果树经济林、退耕还林工程区域内已经确权颁证的果树经济林,不纳入确权颁证范围;对2009年以来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期间,已经确权颁证的果树经济林,不再重复颁证;对土地或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登记,天然河道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果树经济林不予确权颁证。确权颁发的《果树经济林林权证》,仅作为果树经济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凭证,不作为土地权属凭证。《果树经济林林权证》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有效凭证,用于申请抵押贷款,申请的林权时限不能超过二轮土地承包终止时间。果树经济林种植大户、企业流转和租赁农户的土地,林权证时限不能超过土地流转和租赁期限,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二轮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在果树经济林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有效期限内,对因果树经济林挖除、衰老死亡或其它原因销毁的,其林权证法律效力自行失效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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