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六项外查制度 严防“灯下黑”
镇原县纪委为了强化自我监督,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纪铁军,制定了六项外查制度,严防“灯下黑”。
外查方案批准制,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外查,必须制定详细的外查方案,外查方案包括对象、目的、任务、时间、地点、用车、食宿等方面。外查方案须经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执行。
执行越位问责制,调查组对经批准的外查方案越位执行的,如:擅自改变方案内容、超出问题线索或外查方案批准范围等扩大调查的,对调查组组长、组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变更对象责任制,外查应针对反映问题线索有关的对象和事项展开,对随意改变调查对象和事项,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组长、组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重大事项请示制,外查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如:发现与调查无关的其他违纪线索、问题线索涉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调查对象不属于本级党组织管理需要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配合等,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层级请示。
采取措施报告制,外查过程中,如需采取查询、暂扣、封存、冻结、技术鉴定、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必须书面报告采取措施的原因、目的、时间等,不得先采取措施后报告。
拒参外事承诺制,调查组工作人员外查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办案纪律,签订外查承诺书,保证管好“八小时内”和“八小时外”,不参加与外查事项有关的会客、宴请、娱乐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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