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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庆阳市禁牧条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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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东报 作者:李政寰 张昶昶 发布时间:2017-06-19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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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庆阳市禁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杨京峰通报了《条例》制定及实施有关情况。

  据通报,该《条例》是我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已经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5月24日通过,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8日批准,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八条,整合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禁牧区域的规定,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在禁牧工作中的权责分工,确定了禁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弥补了法律法规对在禁牧区域放牧行为无处罚依据的缺失。

  《条例》划定了七大禁牧区域,分别为: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划定封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条例》明确了违规放牧的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次每只羊五十元,每头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一百元罚款,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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