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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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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峰区税务局 西峰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2018-12-14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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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5号),自2018年8月1日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峰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现就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西峰区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区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 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缴金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 征收程序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1日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确认本单位已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甘肃省电子税务局”(http://12366.gstax.gov.cn)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庆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级)、西峰区残疾人联合会(区级)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国家税务总局西峰区税务局各办税厅(西峰区马莲花大道办税厅(市国土局南侧,电话:8681173)或庆阳市政府政务中心三楼E区办税厅(电话:8855249)或西峰区九龙路办税厅(九龙路180号,电话:8229003)或彭原、董志分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现场提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四、减免或缓缴

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五、政策咨询

各缴费人对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审批等事项可致电庆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电话:8450021)、 西峰区残疾人联合会咨询(电话:8212256);对申报缴款事项可致电12366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峰区税务局        西峰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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