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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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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庆阳市社会救助工作局 作者:庆阳市社会救助工作局 发布时间:2017-02-16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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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委、市政府持续强化社会保障、进一步织牢编密民生保障网、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3项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月补助水平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标准再次提高,全市19万城乡困难群众得到新实惠。

  《通知》决定,农村低保指导标准在上年基础上提高22.6%达到3500元,重点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持续保障13.82万名农村低保对象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即:一类对象年补助标准达到3500元,二类对象年补助标准达到3300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标准保持上年1008元和696元不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集中供养标准由上年6000元提高到6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上年4680元提高到5010元,1万名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在上年基础上分别提高17%和19%,高出全省指导比例9个百分点和11个百分点,保障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451元和390元,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全市4.1万余名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增加补助62元。其中西峰、庆城、环县3县(区)保障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475元和400元,华池、合水、正宁、宁县、镇原5县保障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428元和382元。

  《通知》强调,市委、市政府继续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月补助水平和提高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列为201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是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大举措,更是扎实推进“1+20”精准扶贫方案和保证农村最困难群众持续实现收入上“政策性脱贫”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工作主体责任,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政策标准,加强政策衔接,强化跟踪问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5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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