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科室、信息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庆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庆阳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
2023年度庆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为准。2023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庆阳市统计局2023年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4674元(月平均工资7890元)数据,2023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022年度本地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890元的三倍(即23670元)。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21〕6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庆阳市2023年度市直、西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20元;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70元。
二、缴存比例核定
2023年度庆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庆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庆公积金管委会发〔2020〕3号)文件规定执行,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核定
2023年度庆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即: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22年工资总额÷(12)月×缴存比例×2。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
2023年度庆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为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为10%-24%。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缴存者个人申报,所在辖区管理部核定。
五、工作要求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于7月1日核定,核定后本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保持不变。各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或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缴存上限和最低缴存标准,对于超过上下限规定的要做好清退或补缴等工作。
附件: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
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