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庆各单位:
1993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上下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目前,已有1199个单位51912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3.78亿元,提取、使用1.37亿元,发放住房贷款2.73亿元,对解决我市广大干部职工住房困难、实现住房分配方式的根本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根本上解决广大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途径。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既为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又为职工积累了一笔可支配的购房资金,将进一步促进干部职工住房消费观念的转变,对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着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从我市目前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偏低。除市直和庆城、合水县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归集外,其他县(区)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拖欠财政对等补贴现象。截至目前,全市尚有1.1万名职工末建立公积金制度,财政累计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对等补贴达9598.46万元;二是部分中央、省属驻庆单位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存在擅自停止缴存或私存私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三是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移交工作未完全到位;四是违规逾期贷款量大,催收进展慢。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重新修订颁布前,全市形成的公积金违规逾期贷款止目前仍有2626.29万元未归还,清欠催收任务很重。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障职工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是保证住房公积金落实的重要法规,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并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1998]72号)规定:“全省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7%”的要求落实。一是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能低于规定的缴存比例,2006年底前,各级财政对等补贴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按时足额列入预算,全面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对《条例》修订实施以来,拖欠住房公积金财政对等补贴的县(区)要列入预算,凡财政对等补贴一次到位有困难的县(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分期分批落实对等补贴,力争三年内全额补齐。三是已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区),不得随意停止。根据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甘建房改[2006]33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直和部分有条件的县(区)、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最高不能超过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4%。四是中央、省属驻庆单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按时、足额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得擅自随工资发放或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五是改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都要按照《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存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三、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切实做好机构调整移交和违规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利,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对擅自发放、私存公积金或既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又不办理缓缴手续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依法限期缴存,对逾期仍不缴存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要限期完成机构调整移交工作。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西峰、庆城、环县三县(区)至今还未完成机构移交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移交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 〔2004〕154号)要求,妥善解决机构移交工作中人员分流和违规贷款回收等问题,春节前必须完成机构调整移交工作。三是要加大违规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对违规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各县(区)政府、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时间,确保短期内取得实效。对于以各种借口拖延或不落实还款计划的县(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由市财政从年度转移支付中如数代扣。四要切实加强公积金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及时拨付、归集,严禁拖欠、挪用。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提高资金运行质量。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水平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领导,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内部管理,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加大公积金监管工作力度;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共同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