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专题>庆阳市公积金>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 |
来源:庆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0-02-20 10:05:04 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相关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前期下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行线上业务办理的倡议书》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大厅暂停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推行“网上办事”“不见面审批”的通告》要求,进一步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

二、倡导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政务平台、网上营业厅、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咨询、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到现场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尽可能减少职工等待时间和人员聚集。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会议同意后,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缴存地管理部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按程序上报审批。其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购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缴存职工办理提取或贷款申请时提供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明,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超出办理时限的,将时限顺延到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疫情结束时间以政府发布为准)。

五、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且不影响个人征信。

上述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街道社区证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应提供单位证明。

六、疫情防控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新的政策要求,中心将及时通知,上述事项以最新通知为准。

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