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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 政策的通知
庆市公积金发〔20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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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庆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06-18 10:17:33 浏览次数:

各管理部、科室(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庆政办发〔2014〕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调整为职工本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为准。

二、根据庆阳市统计局2019年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919元(月平均工资为6160元)的数据,2019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018年度本地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160元的三倍(即18480元)。

三、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17〕46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数据,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20元。

四、2019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除以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五、2019年度市直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庆政办发〔2014〕55号文件执行,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六、职工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即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018年职工工资总额÷(12)月×缴存比例×2。

七、各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切实落实“控高保低”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或低于“控高保低”政策规定的缴存上限和最低缴存标准。同时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对于超过上下限规定的要做好清退或补缴等工作。

八、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2019年度缴存基数核定表.xls

 

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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