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授权书
内部授权书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授权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各管理部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
一、基本准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直属市政府的独立事业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各管理部在市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二、法人内部基本授权事项
1、执行完成本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2、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3、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4、受理、审核、审批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和贷后管理;
5、负责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6、办理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7、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三、法人内部特别授权事项
1、在市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开设公积金专用账户;
2、编制并向市管理中心报送本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搞好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工作;
4、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市管理中心资金统一管理要求,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
5、编制并及时向市管理中心报送各类报表;
6、按照市管理中心信息系统管理员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操作;
7、承办市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本授权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授权书按年度签订。本授权书一式四份,省监管办、管委会各备案一份,市管理中心和管理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