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常之功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近年来,一些职工因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想提取公积金挪作他用,而动起了骗提、套取公积金的歪脑筋。于是乎,有中介利用手上的房源,不断进行循环交易,有的房屋一年频繁交易几十次。一些中介形成了寻找客户、交易、代办、交涉等分工明确的一套流程,通过收取手续费从而达到牟利的套取公积金“黑色链条”,手续费最高竟达到套取资金的50%。如何有效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值得深思。
一、套取的表现形式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明文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事由必须符合政策,提取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一)利用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
一是利用假发票、假合同等购房材料骗提。此类骗提行为一般是缴存人利用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隔阂,通过伪造假发票、假合同等资料,达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二是伪造证件利用虚假关系骗提。此类骗提行为依托真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实施骗提行为,通过假结婚证、假身份证、假户口簿等证明材料虚构骗提人和符合提取条件缴存人的婚姻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公积金。
三是提供虚假证明实现骗提。房地产公司、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
四是公积金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帮助当事人或中介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真材料、假行为”套取公积金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公积金机构已陆续与人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婚姻信息等相关部门实现实时联网查询,大大减少了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中介针对这种情况,通过自己手上的房屋进行交易,取得真实不动产权证和税费凭证,造成房屋交易的假象,待提取成功后,立即将房产交易给下个套取当事人,本质上仍属违规套取公积金。通过中介实际操控、频繁交易、异地购买住房、以共有人身份购买等行为,形成专门的“黑色套取链条”,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破坏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互助性、保障性,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防范套取行为遇到的问题
(一)处罚力度有限
对已发生的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机构一般是采取追回住房公积金、冻结账户、限制支取和贷款、通报单位处罚措施。但对套取公积金行为的职工,尤其是中介,没有更进一步的处罚措施。而对于“真材料、假行为”套取公积金的职工或中介亦没有明确处罚措施,这就导致部分职工或中介存在侥幸心理,无法形成有效的处罚威慑力。
(二)调查权限有限
公积金套取行为隐蔽性强,且公积金机构即便发现,能否对职工情况进行调查并没有政策作为抓手。同时,由于缺少权限以及调查取证复杂,公积金中心无法直接向公安、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真实信息,造成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等问题。
三、应对措施
(一)确定严格审核的购房类型
各地公积金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对骗提套取公积金出现比较多的购房类型进行严格审核,明确具体审核类型,便于在审查公积金提取时有一个政策抓手。比如重点加强以下情形的审核把关:
1、所购房屋明显不符合居住用途的,比如老旧房屋、多年无人居住小房子。
2、所购房屋明显为非自住性质的。
3、职工或配偶在非户籍地非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
4、经过核查同一套房屋在短期内多次交易的。
5、共同购房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共同购房人之间为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关系的。
6、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额度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
7、还有其他存疑义的类型。
(二)出台有针对性的核查措施
对职工住房消费行为和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疑义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台政策通知,使公积金机构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核查措施:
1、公积金业务办理都有一个办理时限,但由于公积金调查取证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向不动产登记、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或请求异地协查的,规定调查核实与查证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2、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可以要求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到场确认其公积金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3、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的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应以转账方式及自己同名的银行账户支付购房款,或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对职工购房消费行为有疑义的可以要求职工提供购房资金转账记录等。
4、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规定了“购买自住住房”的含义:购买住房的房屋交易行为、目的用于自住。因此可以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佐证材料,如申请提取前所购自住住房半年或一年的水电费发票等真实行为及其他材料。
5、参照《社会保险法》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构成诈骗罪”。建议住建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台套取公积金的法规处罚条款。
(三)建立自我完善的配套制度
公积金机构要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培训、加强宣传,从源头上杜绝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
1、加强内部管理。一是建立提取受理、审核、审批三级把关交叉审核监督机制,加强对购房提取的监督管理,实行稽核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后复查制度。二是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廉政意识和业务水平,严防内外勾结套取骗取,提高工作人员对虚假资料的鉴别能力。
2、加强部门联动。一是公积金机构要主动协调公安、不动产登记中心、民政、人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智慧公积金”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理念提升公积金服务和防范套取风险的水平。二是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外地购房及不符合常规的购房资料,通过协查函,请其他部门给予核查。
3、加强法制宣传。一是加强舆论宣传,以政策宣传和普法教育相结合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知度,增强职工的法治意识。公积金机构着重宣传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同时,也要宣传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危害性。二是对于非法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通过互联网、短信、小广告发布住房公积金提现广告的,公积金机构进行证据收集,并通过公积金网站或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披露曝光其社会诚信、守法诚信等问题。
转自《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