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借款担保合同
编号:
庆阳市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委托人
贷款人
借款人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庆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碳素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填写时贷款金额不得涂改,其余填写内容若出现涂改,当事人要在涂改处按指印或盖章。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庆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总 则
第一条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受托银行)根据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提供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委托贷款。
第二条 根据委托人与贷款人的委托约定,委托人拥有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拥有的全部权利,委托人可以自行向除贷款人以外的其他借款合同立约人直接行使和主张合同权利。
第三条 本合同涉及各方应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信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承担履约责任。
借贷条款
第四条 贷款金额。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委托贷款人(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五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维修)座落于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 座(栋) 号的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第六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年利率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划入售房者 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五条所列之住房。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共 期。借款人自愿按第 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三)等额本息还款法 (四)其他还款法
第十条 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在贷款人(受托银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20日或贷款人规定的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除贷款本息;如贷款人无法从该存款账户有效扣款的,则借款人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贷款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罚息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第五条所述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告知,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三条 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应在当月还款日归还本期应付本息额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本金。
抵押条款(见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解除本合同,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三)借款人未按本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五)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六)借款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七)借款人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情形,足以影响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八)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解除合同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应立即归还其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所计收的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
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售房者就第五条所述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
第十七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 时征得委托人、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时,应书面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但借款人和保证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及保证人到期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贷款人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委托人三方共同签章(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贷款人、委托人、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补充条款
委托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借款人(签字盖章):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抵押物清单
单位:平方米 万元
抵押人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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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抵押物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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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原 值 | 评估值 | 折扣率(%) | 抵押值 | 房屋产权证 编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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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上述抵押物财产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按合同要求负责管理,并保证未经贷款人同意,上述抵押物不出租、不变卖、不重复抵押、不抵偿债务、不馈赠等。
抵押人(签字): 产权共有人(签字):
抵押权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