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合同
房抵字( )第 号
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
乙方(抵押人):
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认定:
一、甲方根据乙方和丙方填写的《庆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向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等额本息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二、乙方和丙方为甲方提供抵押的房产为现房,房屋坐落地址: 区(县) 镇(路、街) 小区 栋 室,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结构为 ,使用性质 ,房屋所有权证号 ,该房产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三、乙方和丙方为甲方提供抵押的房产为期房,房屋坐落地址: 区(县) 镇(路、街) 小区 栋 室,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结构为 ,使用性质 。
第二条 在抵押期间,该房产的他项权证或期房预告登记证由甲方保管。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认定上述房产未设立抵押,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同项下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率为 %。
第四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房产抵押于甲方,抵押期限为至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息、罚息、赔偿金还清之日止。
第五条 乙方保证上述抵押房产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乙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房产由乙方暂管、使用,负责对其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上述房地产应交的税费。
第八条 抵押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上述抵押房地产出租、买卖、赠与、重复抵押、抵偿债务、拆除、改建,不得改变该房地产使用性质。确需对该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续签与本合同相衔接的文书。
第九条 抵押期间,乙方使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产因乙方过失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低于本合同第三条双方认定的抵押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抵押物或者及时增加其他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列入拆迁范围的,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三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产,也可以依法清偿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事项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乙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安置。
第十二条 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所得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费用;
(二)交纳抵押房产应当交纳的税费;
(三)偿还丙方所欠甲方担保范围内的借款本息,罚息和赔偿金等;
(四)剩余款项交还乙方。
第十三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第十二条所列前三项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丙方追索。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自本合同(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丙方持本合同到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合同一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延期或解除的,乙方丙方应在30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丙方所欠甲方担保范围内的借款本息、罚息和赔偿金等全部清偿完毕之后终止,合同终止后5日内甲方将他项权证书返还乙方,由乙方自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各执1份,送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1份。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
1、本合同经公证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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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乙方)(签字): 抵押权人(甲方)(公章):
产权共有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丙方)(签字):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意见:
共同借款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