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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0 【字体:

庆政办发〔2014〕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庆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水利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甘政办发〔2011〕15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通知》(甘政办发〔2014〕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和对象

  (一)组织机构。庆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具体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统计局、督查考核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评分工作。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考核组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对象。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主要负责人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以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7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为主,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三条红线”指标的下达和完成情况,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的建设情况,以及公众对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的满意度。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包括目标完成及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考核,具体指标和标准分别为:

  1.考核指标。庆阳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4个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各县级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是指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其中水功能区考核监测断面、指标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庆阳市环保局下达,考核中的统计与监测办法由庆阳市环保局研究制订。

  2.工作测评标准。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包括目标完成及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两部分内容。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项指标(具体指标定义及计算、评分方法见附件1)。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和评分方法见附件2)。

  三、考核方式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采取全面与专项、自查与互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统一,在考核期内,要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在考核期的第二至第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考核组应于考核期内每年12月发布下一年度考核通知,明确对下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及动态考评机制。期末考核目标由市政府下达。具体为:

  1.年度自查。从2014年起,各县(区)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县(区)本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下年度2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县(区)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

  2.考核。上年度考核将于下年度3月进行,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进行评分,提出考评等次意见,并形成考核总体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评分方法及考核等次划分

  (一)考核评分方法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的权重系数应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动态修正,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明确。

  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目标完成情况×权重系数+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权重系数。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占4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6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二)考评等次划分。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优秀,考核得80-90(不含90分)分的评为良好,考核得60-80(不含80分)分以上的评为合格,考核得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评为不合格。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低于60分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1)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省、市政府规定的;

  (2)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省、市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在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4)考核中存在瞒报、谎报、漏报、不报等情况的。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操作易行、奖罚分明的原则。

  (二)各县(区)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将市政府下达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到各行业和主要用水户,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市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市水务局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统计评价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县(区)GDP、工业增加值数据;各县(区)水务局负责提供辖区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取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及对农灌节水的投入和改善灌溉面积等指标。

  (四)考核结果由庆阳市水务局按本办法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县(区),市上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地区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县(区)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2.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附件1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项指标中,水总量控制指标分值30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值20分,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分值20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分值30分,总计100分 。

  一、用水总量

  (一)定义及计算

  用水总量指本区域一年内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不含再生水、苦咸水、矿井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用水,主要为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

  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

  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和厂区职工生活用水。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

  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农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牲畜用水在内。

  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二)评分方法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考核目标值-实际值)/考核目标值]×30+30×80%,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年度用水总量大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一)定义及计算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按2000年不变价计。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上年度下降的百分比。

  (二)评分方法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或超过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20+20×80%。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低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一)定义及计算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立方米)/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立方米)。

  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指某一时期(以年为单位统计)从水源地引入(取用)用于农田灌溉的总水量,其等于从水源地取水总量扣除由于工程保护、防洪除险等需要的渠道(管路)弃水量以及向灌溉区域外的退水量。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指某一时期(以年为单位统计)田间作物的净灌溉用水量,应按照旱作充分灌溉、旱作非充分灌溉、灌区灌溉等灌溉方式进行测算。

  (二)评分方法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20+20×80%。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小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四、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定义及计算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计算公式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100%。

  水质评价达标指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监测分析,依据《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以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和《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进行评价,双因子(高锰酸盐指数(CODMn)和氨氮(NH3-N))同时达标。

  对于跨县市州的水功能区,按行政区域进行分解,并在相应市州边界处设立监测断面。充分考虑上游来水水质的因素,在考核下游水功能区时,扣除上游来水水质影响,若考核段水功能区水质不劣于上游水功能区水质情况,则视为达标,否则,视为不达标。

  (二)评分方法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30+30×80%。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小于目标值时,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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